中国公司向欧盟提供 AI 系统,要不要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人工智能法(第 2024/1689 号条例)第 22 条规定,在欧盟境外设立的高风险 AI 系统提供者,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须以书面委托方式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第 54 条对通用 AI 模型提供者作出同样要求。
授权代表要做什么
核实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已经拟定,且合格评定程序已经完成。
在系统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保存提供者的联系方式、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和证书副本,供主管机关查阅。
应主管机关合理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并配合其采取的措施。
委托与终止
委托书须授权代表接受主管机关就合规问题的联络。
授权代表如认为提供者违反本条例义务,须终止委托,并立即通知市场监督机关。
适用时间
通用 AI 模型的义务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
附件三所列高风险 AI 系统的义务原则上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人工智能法第 22 条和第 54 条(EUR-Lex)
- 法规标识
- (EU) 2024/1689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10-0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503d482b
- 英文版本
- /maijia/ai-fa-an-shouquan-daibiao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的分类规则: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系统的分类规则与产品安全组件。
- 人工智能法案第 16 条:提供者的义务:人工智能法案第 16 条: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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