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向欧盟提供 AI 系统,要不要指定欧盟授权代表

人工智能法(第 2024/1689 号条例)第 22 条规定,在欧盟境外设立的高风险 AI 系统提供者,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须以书面委托方式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第 54 条对通用 AI 模型提供者作出同样要求。

授权代表要做什么

核实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已经拟定,且合格评定程序已经完成。

在系统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保存提供者的联系方式、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和证书副本,供主管机关查阅。

应主管机关合理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并配合其采取的措施。

委托与终止

委托书须授权代表接受主管机关就合规问题的联络。

授权代表如认为提供者违反本条例义务,须终止委托,并立即通知市场监督机关。

适用时间

通用 AI 模型的义务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

附件三所列高风险 AI 系统的义务原则上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人工智能法第 22 条和第 54 条(EUR-Lex)
法规标识
(EU) 2024/1689
读取日期(快照)
2026-10-0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503d482b
英文版本
/maijia/ai-fa-an-shouquan-dai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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