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16 条:提供者的义务
第 16 条把分散在第三章的要求汇总成提供者的义务清单,是判断出口准备度最直接的一条。
清单要点
确保系统符合第二节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技术文档并保存日志。
完成合格评定、加贴 CE 标志、进行登记,并履行纠正与告知义务。
第三国提供者
在欧盟没有设立机构的提供者需要指定欧盟境内授权代表。
进口商与分销商在其角色范围内承担各自的核查义务。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16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16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17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725c0912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ai-act-2024-1689/artikel-16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的分类规则: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系统的分类规则与产品安全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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