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9 条:制造商的义务
第 9 条规定制造商在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条文原文以欧盟官方公报为准。
条文要点
制造商须确保产品符合第 5 条的一般安全要求,并在投放市场前进行内部风险分析、编制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十年,并应市场监管机构要求提供。
标识与说明
产品须带有型号、批号或序列号等识别信息,并标明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和联系地址。
说明书和安全信息须使用销售所在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EUR-Lex: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9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3/988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9-26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9599d901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psr-2023-988/artikel-9
相关条文节点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非欧盟制造商在欧盟境内必须指定责任经营者。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6 条:欧盟境内的责任人: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6 条:产品须有设在欧盟境内的责任经营者。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9 条:远程销售中的义务: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9 条:网店须在商品页面显示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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