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6 条:欧盟境内的责任人
第 16 条是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最直接的条文:没有欧盟境内责任经营者的产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条文要点
属于第 2019/1020 号条例第 4 条范围内的产品,须在欧盟境内有一名经营者负责相关安全任务。
该经营者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
标注要求
责任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须标注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EUR-Lex: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6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3/988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9-26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4c748849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psr-2023-988/artikel-16
相关条文节点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非欧盟制造商在欧盟境内必须指定责任经营者。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9 条:制造商的义务: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9 条:制造商须确保产品安全并编制技术文件。
- 市场监管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欧盟境内负责人制度与海关查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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