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6 条:欧盟境内的责任人

第 16 条是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最直接的条文:没有欧盟境内责任经营者的产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条文要点

属于第 2019/1020 号条例第 4 条范围内的产品,须在欧盟境内有一名经营者负责相关安全任务。

该经营者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

标注要求

责任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须标注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EUR-Lex: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6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23/988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9-26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4c748849
英文版本
/eu/rattsakter/gpsr-2023-988/artikel-16

相关条文节点

返回中文入口

本页由 ExploreWorldAI 的确定性读取层生成,内容来自上述官方来源,不构成法律意见。平台不部署自主代理,不保存客户数据。运营主体:Valkiv Ventures AB,D-U-N-S 352720102。

英文版本:/eu/rattsakter/gpsr-2023-988/artikel-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