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

条例规定,若干产品类别在欧盟市场投放时必须有一个设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人,否则海关有权在入境环节阻止放行。

欧盟境内负责人

负责人保存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件,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负责人可以是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名称与地址须可从产品或随附文件查得。

海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

海关在入境时核对文件与标识,缺少负责人信息的货物可被暂停放行。

监管机关之间共享检查结果,一个成员国的处置可在其他成员国被援引。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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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EUR-Lex 官方文本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19/1020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8-28
读取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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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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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指纹(审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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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eu/rattsakter/market-surveillance-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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