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
条例规定,若干产品类别在欧盟市场投放时必须有一个设在欧盟境内的负责人,否则海关有权在入境环节阻止放行。
欧盟境内负责人
负责人保存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件,并在监管机关要求时提供。
负责人可以是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名称与地址须可从产品或随附文件查得。
海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
海关在入境时核对文件与标识,缺少负责人信息的货物可被暂停放行。
监管机关之间共享检查结果,一个成员国的处置可在其他成员国被援引。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EUR-Lex 官方文本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19/1020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64fb2d2f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market-surveillance-2019-1020
相关条文节点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非欧盟制造商在欧盟境内必须指定责任经营者。
- 出口管制与制裁:三法域对照:中国、欧盟、美国出口管制与制裁规则的条文级对照与核查步骤。
- 欧盟法规条文登记册:按法规和条款组织的欧盟法律登记册,每条均链接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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