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没有在欧盟设立责任经营者的消费品不得在欧盟销售,这是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条。
责任经营者
每一件面向欧盟消费者的产品都必须对应一个设在欧盟境内的经营者: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
该经营者的名称与地址须标注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安全信息与召回
产品须附有可追溯的型号识别、警示和使用说明,语言按销售国要求。
发现风险时,经营者须通过 Safety Gate 门户通报,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直接告知召回。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EUR-Lex 官方文本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3/988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fa138b40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psr-2023-988
相关条文节点
- 市场监管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第 2019/1020 号条例:欧盟境内负责人制度与海关查验的法律依据。
- 产品责任指令(第 2024/2853 号指令):第 2024/2853 号指令:缺陷产品的无过错责任,涵盖软件与数字组件。
- 欧盟法规条文登记册:按法规和条款组织的欧盟法律登记册,每条均链接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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