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9 条:远程销售中的义务
第 19 条适用于通过网店或平台向欧盟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经营者。
商品页面须显示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及邮寄和电子联系地址。
若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须显示欧盟境内责任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可识别产品的信息,包括图片、类型及其他识别信息。
警示或安全信息,使用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EUR-Lex: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9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3/988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9-26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f5d32517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psr-2023-988/artikel-19
相关条文节点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23/988 号条例:非欧盟制造商在欧盟境内必须指定责任经营者。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16 条:欧盟境内的责任人: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16 条:产品须有设在欧盟境内的责任经营者。
-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2 条:在线市场提供者的义务: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2 条:亚马逊、Temu 等平台的产品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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