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53 条:通用模型提供者的义务
第 53 条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义务集中在文档、下游信息、著作权政策和训练数据摘要四项。
四项义务
编制并更新模型技术文档,内容至少覆盖附件十一,供人工智能办公室与国家机关查阅。
向下游系统提供者提供足以理解模型能力与局限的信息,内容至少覆盖附件十二。
建立遵守欧盟著作权法的政策,包括尊重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保留声明。
按人工智能办公室的模板公开训练内容的充分详细摘要。
系统性风险与第三国提供者
达到系统性风险门槛的模型还须履行第 55 条的评估、事件报告与网络安全义务。
在欧盟没有设立机构的提供者须在投放市场前指定欧盟境内授权代表。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53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53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cb2fb0a3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ai-act-2024-1689/artikel-53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面向自然人的告知义务: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与人交互、合成内容与深度伪造的告知义务。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训练数据、内容标识与备案四项要求,附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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