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面向自然人的告知义务

第 50 条适用于所有风险等级:与人直接交互的系统、生成合成内容的系统都必须让人知道自己面对的是机器输出。

四类情形

与自然人交互的系统须告知对方正在与机器交互,除非情形对普通人显而易见。

生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须以机器可读方式标记输出为人工生成或操纵。

深度伪造内容须予以披露;涉及公共利益议题的文本发布时同样须披露,除非经过人工编辑审核。

情绪识别或生物识别分类系统须告知被采集的自然人。

适用时间

本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与高风险义务的主体适用日期一致。

告知须清晰、可辨识,最迟在首次交互或首次接触内容时给出。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50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50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8-2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9bb2236f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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