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50 条:面向自然人的告知义务
第 50 条适用于所有风险等级:与人直接交互的系统、生成合成内容的系统都必须让人知道自己面对的是机器输出。
四类情形
与自然人交互的系统须告知对方正在与机器交互,除非情形对普通人显而易见。
生成音频、图像、视频或文本的系统须以机器可读方式标记输出为人工生成或操纵。
深度伪造内容须予以披露;涉及公共利益议题的文本发布时同样须披露,除非经过人工编辑审核。
情绪识别或生物识别分类系统须告知被采集的自然人。
适用时间
本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与高风险义务的主体适用日期一致。
告知须清晰、可辨识,最迟在首次交互或首次接触内容时给出。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50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50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9bb2236f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ai-act-2024-1689/artikel-50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53 条:通用模型提供者的义务:人工智能法案第 53 条: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的义务。
- 数字服务法(第 2022/2065 号条例):第 2022/2065 号条例:在线平台与市场对卖家和内容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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