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的情形,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五十条的标识要求指向同一事项。
四项要求
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第七条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质量措施。
第十二条要求对生成的图片、视频与文本进行标识,第十七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的服务完成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
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关系
人工智能法案第五十条同样要求生成内容可被识别为生成内容,两部文本涉及同一事项,义务主体与程序不同。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法规标识
- Interim Measures 2023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17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30e2b562
- 英文版本
- /cn/regulations/generative-ai-measures-2023
相关条文节点
- 中国法规登记:十二部规则:十二部中国法规:数据、出口管制、原产地、强制认证与人工智能。
- 中国、欧盟与美国法规对照:每一部中国法规对应最接近的欧盟法案与美国规则,并写明理由。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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