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5 条:被禁止的做法

第 5 条列出无论风险管理做得多好都不得投放欧盟市场的做法。落入本条的系统没有合规路径,只能不投放。

清单要点

利用潜意识手段或针对年龄、残疾、经济状况的脆弱性实质扭曲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害。

由公共机关进行的社会评分;仅凭画像预测个人犯罪;无差别抓取面部图像建立识别数据库。

工作场所与教育机构中的情绪推断;在公共场所为执法目的实时远程生物识别,除少数例外。

对出口的意义

面向欧盟的产品需要在设计阶段核对本条,因为禁止做法不能通过文档或声明补救。

禁止条款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适用,早于高风险义务的适用日期。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5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5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8-2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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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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