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5 条:被禁止的做法
第 5 条列出无论风险管理做得多好都不得投放欧盟市场的做法。落入本条的系统没有合规路径,只能不投放。
清单要点
利用潜意识手段或针对年龄、残疾、经济状况的脆弱性实质扭曲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害。
由公共机关进行的社会评分;仅凭画像预测个人犯罪;无差别抓取面部图像建立识别数据库。
工作场所与教育机构中的情绪推断;在公共场所为执法目的实时远程生物识别,除少数例外。
对出口的意义
面向欧盟的产品需要在设计阶段核对本条,因为禁止做法不能通过文档或声明补救。
禁止条款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适用,早于高风险义务的适用日期。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5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5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d6f18873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ai-act-2024-1689/artikel-5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的分类规则:人工智能法案第 6 条:高风险系统的分类规则与产品安全组件。
- 人工智能法案第 99 条:罚则:人工智能法案第 99 条:违反义务时的罚款上限与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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