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43 条:合格评定
第 43 条决定一套系统能否自我评定,还是必须由公告机构介入。选错程序意味着上市本身不成立。
两条程序
附件三多数领域可依附件六进行内部控制评定,由提供者自行完成并留存记录。
生物识别领域在未完全适用协调标准时,须依附件七由公告机构参与评定。
变更与重新评定
系统发生实质性修改时需要重新进行合格评定,持续学习的预定变更除外。
评定通过后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加贴 CE 标志并按第 49 条登记。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43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43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28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ef795c00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ai-act-2024-1689/artikel-43
相关条文节点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进入市场的条件: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系统的分级与义务。
- 人工智能法案第 16 条:提供者的义务:人工智能法案第 16 条:高风险系统提供者的义务清单。
- 人工智能法案第 11 条:技术文档:人工智能法案第 11 条:高风险系统技术文档的编制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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