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案第 43 条:合格评定

第 43 条决定一套系统能否自我评定,还是必须由公告机构介入。选错程序意味着上市本身不成立。

两条程序

附件三多数领域可依附件六进行内部控制评定,由提供者自行完成并留存记录。

生物识别领域在未完全适用协调标准时,须依附件七由公告机构参与评定。

变更与重新评定

系统发生实质性修改时需要重新进行合格评定,持续学习的预定变更除外。

评定通过后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加贴 CE 标志并按第 49 条登记。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24/1689 号条例 第 43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rt. 43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8-2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ef795c00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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