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44 条:向第三国传输的一般原则
第 44 条确立一条底线:数据离开欧盟后,保护水平不得被削弱。这一条是中国企业最常触发的条款。
可用的传输工具
充分性决定(第 45 条);标准合同条款或约束性企业规则等适当保障(第 46 条);例外情形(第 49 条)。
截至本页读取日期,中国没有欧盟充分性决定,因此通常落在第 46 条。
实务要点
使用标准合同条款时需要做传输影响评估,考察目的地国家的政府访问权限。
第 49 条的例外是个案性的,不能作为常态化传输的依据。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16/679 号条例 第 44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16/679, Art. 44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17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8575265d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dpr-2016-679/artikel-44
相关条文节点
- GDPR:出口企业需要看的条款:GDPR 对中国出口与跨境数据传输的核心条款与官方出处。
- GDPR 第 32 条:处理的安全性:GDPR 第 32 条:加密、可用性、恢复能力与定期测试的义务。
-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CPR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适用门槛、消费者权利与出口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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