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32 条:处理的安全性
第 32 条要求控制者和处理者采取与风险相称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要能被检验。
条文点名的措施
假名化与加密;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与恢复能力;事故后及时恢复访问的能力。
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措施有效性的流程。
供应商链条
处理者同样直接承担第 32 条义务,中国供应商为欧盟客户处理数据时不例外。
合同中的安全附件需要写明具体控制项,而不是引用一般性承诺。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16/679 号条例 第 32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16/679, Art. 32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17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3a0e02e3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dpr-2016-679/artikel-32
相关条文节点
- GDPR:出口企业需要看的条款:GDPR 对中国出口与跨境数据传输的核心条款与官方出处。
- GDPR 第 44 条:向第三国传输的一般原则:GDPR 第 44 条:向欧盟以外传输个人数据的一般原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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