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32 条:处理的安全性

第 32 条要求控制者和处理者采取与风险相称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要能被检验。

条文点名的措施

假名化与加密;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与恢复能力;事故后及时恢复访问的能力。

定期测试、评估和评价措施有效性的流程。

供应商链条

处理者同样直接承担第 32 条义务,中国供应商为欧盟客户处理数据时不例外。

合同中的安全附件需要写明具体控制项,而不是引用一般性承诺。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16/679 号条例 第 32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16/679, Art. 32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8-17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3a0e02e3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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