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工作或生活,能不能把配偶和孩子接来

家庭团聚指令(第 2003/86 号指令)适用于除丹麦和爱尔兰以外的成员国,规定持有居留许可的非欧盟公民接家属团聚的条件。

谁可以申请

持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居留许可、并有合理前景获得永久居留的人(第 3 条)。

可团聚的家属至少包括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第 4 条)。

条件和时间

成员国可要求有住房、医疗保险和稳定、规律且充足的收入,也可要求遵守融入措施(第 7 条)。

成员国可要求申请人先合法居住,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年(第 8 条),个别成员国按该条例外规定可要求更长等待期。

主管机关须尽快、最迟在提交申请后九个月内书面通知决定,特殊复杂情况下可以延长(第 5 条第 4 款)。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家庭团聚指令(EUR-Lex)
法规标识
2003/86/EC
读取日期(快照)
2026-10-0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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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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