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3 条:地域适用范围
没有在欧盟设立机构的中国企业,只要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其在欧盟境内的行为,就受 GDPR 约束(第 3 条第 2 款)。
两种触发情形
提供商品或服务: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网店、欧元标价、欧盟语言页面、向欧盟配送,都是判断是否有意面向欧盟的迹象。
监控行为:在网上追踪欧盟境内个人的行为,例如用于画像或定向广告。
对出口企业的含义
仅有网站可以从欧盟访问,通常不足以触发适用;有意面向欧盟市场才是关键。
一旦适用,通常还需要依照第 27 条在欧盟指定代表。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16/679 号条例 第 3 条
- 法规标识
- Regulation (EU) 2016/679, Art. 3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9-26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817dc3bf
- 英文版本
- /eu/rattsakter/gdpr-2016-679/artikel-3
相关条文节点
- GDPR:出口企业需要看的条款:GDPR 对中国出口与跨境数据传输的核心条款与官方出处。
- GDPR 第 27 条:在欧盟指定代表:GDPR 第 27 条:欧盟境外的控制者与处理者须以书面形式在欧盟指定代表。
- GDPR 第 44 条:向第三国传输的一般原则:GDPR 第 44 条:向欧盟以外传输个人数据的一般原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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