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3 条:地域适用范围

没有在欧盟设立机构的中国企业,只要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其在欧盟境内的行为,就受 GDPR 约束(第 3 条第 2 款)。

两种触发情形

提供商品或服务:面向欧盟消费者的网店、欧元标价、欧盟语言页面、向欧盟配送,都是判断是否有意面向欧盟的迹象。

监控行为:在网上追踪欧盟境内个人的行为,例如用于画像或定向广告。

对出口企业的含义

仅有网站可以从欧盟访问,通常不足以触发适用;有意面向欧盟市场才是关键。

一旦适用,通常还需要依照第 27 条在欧盟指定代表。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16/679 号条例 第 3 条
法规标识
Regulation (EU) 2016/679, Art. 3
读取日期(快照)
2026-09-26
读取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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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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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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