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事故后要向谁报告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 条规定,制造商须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安全商业门户,向产品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通报由其产品引起的事故,并在知悉后立即报告。

要点

报告义务在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知悉事故时须告知制造商。

同一门户也用于通报产品存在风险并采取的纠正措施,例如召回。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 条
读取日期(快照)
2026-10-02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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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指纹(审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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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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