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事故后要向谁报告
通用产品安全条例第 20 条规定,制造商须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安全商业门户,向产品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关通报由其产品引起的事故,并在知悉后立即报告。
要点
报告义务在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知悉事故时须告知制造商。
同一门户也用于通报产品存在风险并采取的纠正措施,例如召回。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第 2023/988 号条例第 20 条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10-02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e3975480
- 英文版本
- /maijia/anquan-shigu-baogao
相关条文节点
- GPSR 什么时候开始适用: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网店与平台卖家同样受约束。
- 欧盟负责人是什么,谁需要:制造商在欧盟境外时,产品须有欧盟境内的责任经营者,负责配合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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