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消费者 14 天无理由退货,卖家要怎么做

消费者权利指令(第 2011/83 号指令)第 9 条规定,欧盟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在收货后 14 天内无理由撤回合同。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中国卖家同样适用。

卖家的义务

下单前告知退货权、期限和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第 6 条)。未告知的,退货期延长至 12 个月。

收到撤回通知后 14 天内退款,包括最初的标准运费(第 13 条);可以等收到退货或退货凭证后再退款。

不适用的情况

定制商品、易腐商品、拆封的卫生用品、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软件等(第 16 条)。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主要来源
消费者权利指令(EUR-Lex)
法规标识
2011/83/EU
读取日期(快照)
2026-10-08
读取层版本
zh-nodes/1.3.0
有效期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内容指纹(审计链)
zh-nodes/1.3.0:f619178b
英文版本
/maijia/14-tian-tui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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