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把境外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处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本页列出与出口直接相关的条款。
与出境有关的条款
第十三条列举七项处理依据,同意列为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境前须完成安全评估、认证或标准合同之一。
第五十五条要求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与向境外提供前先做影响评估,第五十一条要求内部制度、分级分类、加密、培训与应急处置。
与欧盟规则的关系
GDPR 第五章处理的是同一步骤的另一方向,即数据从欧盟输出。两部文本都具有域外效力,但依据与程序不同。
官方来源
读取记录
- 主要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法规标识
- PIPL
- 读取日期(快照)
- 2026-08-17
- 读取层版本
- zh-nodes/1.3.0
- 有效期
- 180 天,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
- 内容指纹(审计链)
- zh-nodes/1.3.0:03ccce5a
- 英文版本
- /cn/regulations/pipl-2021
相关条文节点
- 中国法规登记:十二部规则:十二部中国法规:数据、出口管制、原产地、强制认证与人工智能。
- 中国、欧盟与美国法规对照:每一部中国法规对应最接近的欧盟法案与美国规则,并写明理由。
- GDPR:出口企业需要看的条款:GDPR 对中国出口与跨境数据传输的核心条款与官方出处。
本页由 ExploreWorldAI 的确定性读取层生成,内容来自上述官方来源,不构成法律意见。平台不部署自主代理,不保存客户数据。运营主体:Valkiv Ventures AB,D-U-N-S 3527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