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把境外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处理活动纳入适用范围。本页列出与出口直接相关的条款。

与出境有关的条款

第十三条列举七项处理依据,同意列为第一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境前须完成安全评估、认证或标准合同之一。

第五十五条要求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与向境外提供前先做影响评估,第五十一条要求内部制度、分级分类、加密、培训与应急处置。

与欧盟规则的关系

GDPR 第五章处理的是同一步骤的另一方向,即数据从欧盟输出。两部文本都具有域外效力,但依据与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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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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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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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cn/regulations/pipl-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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